向祚华:十年冤狱坚持申诉22年无人过问

向祚华:十年冤狱坚持申诉22年无人过问

未知

卑鄙无耻的苏联共产党

民主不可能同时有专政



        我是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人向祚华,身份证号422727197012274691,联系电话:15888216342,曾因一桩标准的正当防卫的案件,被冤狱又加被非法拘禁长达十年,已艰难申诉整整二十二年,现在所有的程序已走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一家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1年1月31日作出了发回湖北省检察院重新审查的内部交办函,省检察院审查后又打回到宜昌市检察院从新全面调查!两级检察院整整审查了一年有余也没能给本案作出结论,于2022年3月23日以后、28日以前直接将本案的审查权移送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现特网络公开此案冤情!



        事情是这样的:由于本案中对方当事人有一个名叫王继平的亲戚,当时正担任我们秭归县委汪友良书记的秘书,秭归县法院采用不具备证人资格的、涉案的对方其他当事人做为现场证人,以对方当事人的虚假叙述为基础,并加以虚构,同时隐匿真正的无罪证据,把没有经过任何质证程序的无罪证据,列入到裁定书中充当有罪证据使用,将这起多人持刀上门行凶、并追赶受伤后退让的我,这个三打一的事实,故意扭曲了事实真相,将我描述成一直站在原地“凶恶”的一打三地村霸形象,而且现场地点不明(在我家里呢)。



       (1999)秭刑初字第43号判决成故意伤害罪,处以十年的刑期。99年公开开庭审理过的二审则根本没有宣判,更不曾送达给我这唯一的当事人,就执行了所谓的“刑罚”!上诉开庭后是有改判的可能的,中院究竟有没有给我改判?改判多少年?我连我多少年的刑期都不知道,怎么去“服刊”?



        在监狱里我长期申诉,2004年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针对我的申诉讨论后,确认了原判证据不确实,认可了我的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再审条件,并认可了法律援助律师依法取得并递交的大量无罪证据,也于2004年7月7日为当事人向祚华送达了决定再审的(2004)宜刑监字第8号再审决定书,然而直到2022年的今天,我也没有接到再次违法维持原判的再审裁定书。



        宜昌市中院作出的(1999)宜中刑终字第156号裁定书也是直到当事人向祚华,被强制投入进监狱五年后的2004年7月20日才补送达的,早已越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该案的经办人员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的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的义务性规定,没有收集和采用证据链中缺失的、原本具有证据线索的无罪证据。



        这也更违背了《宪法》第125条、《刑事诉讼法》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等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释疑》之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是怎样的中第4项: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我国1979年(以来的案件)重新审判时,凡条件具备的,均应依法公开审理,条件尚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摘自1998年7月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之刑事法学》第507页第2至7行)。



        08年我出狱后多年上访申诉,并于2010年3月13日在北京蓟门桥撒传单后持横幅跳桥致重伤,三块钢板至今仍还在体内,秭归县司法局也出面帮助我申诉到湖北省高院,但递交的两次法援律师取得的大量无罪证据均遭湖北省高级法院隐匿、遗弃,拒不依法纠正本案。



        多年来,我以本案数次的裁判活动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违法使用证据为由继续申诉,终于迎来了转机,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也曾为我申请了法律援律师,进行了全面重新调查、审查办理,然而,湖北省检察院在上报的材料中却遗弃了申诉人全整套确凿的无罪证据,就连案卷内原始的没质证的无罪证据也压住瞒报,最终导致最高人民检察院无材料可查,而无奈于2022年4月7日作出认为申诉人向祚华的所有申诉理由均无任何证据支持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厅刑申通(2022)Z429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决定不予支持,所幸最高检终究是国家最高执法机关,深知此?牵扯到湖北政法队伍中的一大批害群之马,申诉人确有重大冤情,故而没有给本案作出终结该案审理的审查结论!



        本人现特网络发声,向广大的网友们寻求舆论监督的帮助,请求正义的媒体人士帮助呼吁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调取向祚华递交过的全部证据,审查核实后对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并督促最高人民法院早日还当事人向祚华的无罪清白。 


                               求助人:向祚华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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