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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陈广江)——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二道桥镇甲二村十二社村民。
我村2021年秋天整改了土地,整改后,我承包赵玉明退回集体的35亩多土地村书记张财文和社长(村组组长)刘永清领导要分给退地农户赵玉明。我承包的赵玉明退回集体的35亩多土地是2001年4月份赵玉明农户退回集体后,当时的村社领导经多次召开全体社员大会,无人承包,分给社员又无人分的情况下,当时的村社领导无奈,怕土地撂荒才整体把这35亩多土地发包给我,大会说明这35亩多土地以后就和我的承包地是一样的,不然,我是不要的。
因为我承包这35亩多土地,是为了处理这35亩多土地无人承包的情况,我当时不为种地,只要这地的承包权,这地我承包后,我转包给甲二九社的人种,就可以证明这一点。
后来2004年,退回集体土地的农户赵玉明想要回土地的承包权把我告上法院,经过法院2004年,2005年,2008年3次审理判决承包经营权是我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2014年甲二十二社当时的社长刘永兵和少数人促使全体社员提出向我每年要收取9100元承包费,我不给,把我告上法院,2014年,2015年一、二审法院违法操作,使用不该使用并且不存在的“情势变更”条款,并且使用该条款必须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的条款,一、二审法院知法犯法违法使用,致使我败诉。我2016年申诉至高级人民法院,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了甲二十二社经过召开全体村民大会发包给我这35亩多土地的前因后果,甲二十二社发包给我这35亩多土地不是为了收取利益,是为了不使该土地撂荒。
二轮土地承包还没有到期,2021年我社土地整改,整改后改变了地块,要重新分割土地,但是应该在原有亩数的基础上重新分割,我承包的这35亩多土地,村社领导张财文和刘永清要分给原2004年退回集体土地的农户赵玉明,再让我向原农户赵玉明要回,这明显是给我制造矛盾。还要把一部分人按人均分到的开荒地和更少的人在社外临近的地方开荒地收回社内,连同承包地以分地时原有人口为基数打乱重分,平均分配。
他们提出打乱重分的理由是——当时分地是按每亩产量和收益分的地,所以我村社员是产量平,地亩不平。
我村1982年和1996年两次分地都是按产量和收益平估分的地,1998年小调整了一次,再以后一直顺应国家二轮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2021年土地整改了一下,当时整改是说为了以后流转做准备,所以我们不同意的人随然不同意,没有签字,但是没有强行阻止。
可是,我们地亩多的人这次重新分割土地,二轮土地承包年限还未到期,肯定是不同意打乱重分的。我们不同意的理由是——二轮土地承包至2028年底到期,国家三令五申为了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稳定,而且2018年还发给了我们承包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荒地应该是谁开荒谁收益,应该是维持原有亩数为准。
经过村民几次讨论分地事宜,村书记张财文和社长刘永清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很多条款,特别是五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承包权或者调整土地承包权的,必须停止)。
2022.4.18号,我们村一部分地多的村民汤双德,刘永明,侍明国,祁小华,陆会军,汤建军,程梅兵,陆万金代表我们十几户不同意打乱按分地原有人口平均分配的,和我一起去找镇政府讨个说法,镇长高韦不坚持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让我们和村民自己讨论决定,这是明显的支持假借少数服从多数的错误思想,在镇长高韦不制止的情形下,社长更嚣张。
2022.4.20号继续按原有人头平均分地,我们坚持按整改前有多少土地分多少土地的一些代表人,去了旗政府反应情况,旗政府办公室领导给镇政府领导打电话,嘱其抓紧时间调解此事,我们一行人返回的路上给镇长打电话,镇长让我们返回村里开会重新讨论分地事宜,可是由于镇长高韦的不制止,村社领导再次以原有人口重新打乱重分,当天下午3点左右又开始抓阄分地,我们这些人再次去了旗政府讨说法,旗政府领导再次给镇党委书记和镇长打了电话,促使抓紧解决此事,让我们返回镇政府找镇党委书记和镇长,我们返回到镇政府,镇党委书记和镇长接待了我们,镇党委书记赵同强还算不错,叫停了我村的抓阄分地,并且把村书记张财文和社长刘永清叫去了镇政府。
我们返回镇政府时村社二位领导已在场,我们把诉求材料递给赵书记,赵书记看完材料说:我(陈广江)承包赵玉明退回集体的35亩多土地点明指出,应当尊重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但是,重新分割土地和开荒地没有做出批示,有放任村民假借少数服从多数的嫌疑。
但是,我给赵同强书记打电话,赵书记说让我们互相协商找出一个折中的办法。但是村里这几天没有开会说分地的事,据我了解,村书记和社长刘永清还准备所有土地全部收回,按原计划原分地农民人均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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